华中师范大学新闻发布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外信息发布,保证新闻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是加强我校与社会各界沟通的重要举措,是树立我校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声誉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体系由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闻发言人组成。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负责人兼任。新闻发言人由校办和宣传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审核学校重大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
第五条 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包括:
1.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2.与媒体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及社会通报学校工作,展示成就、解释政策、披露信息、澄清事实,增进媒体及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了解;
3.保持对涉校舆情的高度关注,遇到突发舆情事件时,按照相应处置办法行使职能;
4.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为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的发布权限,代表学校进行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包括:
1.代表学校在常规状态下正式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信息,阐明学校的立场和意见;
2.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时,公布事实和处置措施,并对有关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
3.参加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参加其他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
4.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布原则
1.及时性原则 新闻发布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
2.真实性原则 新闻发布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3.主动性原则 新闻发布要积极主动,必要时可主动邀请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掌握信息发布主动权;
4.保密性原则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八条 新闻发布内容
1. 学校重要政策、重要措施、重要决定、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 学校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3. 涉及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广大师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 学校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
5. 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九条 新闻发布方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2.邀请记者来校采访;
3.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背景材料,以文字的形式向媒体发布学校重要政策、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工作;
4.利用报纸、网站、新媒体等校园媒体对外发布学校消息。
第十条 新闻发布程序
1.涉及全校性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发事件等重大信息的对外新闻发布,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同意,可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新闻发言人、宣传部、学校法律顾问、事件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2.涉及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举措、重要活动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通过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实施对外发布,各相关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就涉及全校性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发事件等重大信息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华师党字〔2010〕49号)、《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细则》(华师行字〔2012〕53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