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网络与新媒体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师党字〔2017〕59号
校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校网络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华中师范大学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校网络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与新媒体,是指以华中师范大学或华中师范大学下属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的各级各类网站、新媒体。本办法中的自媒体,是指在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开设各类网站、新媒体。具体包括中英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含订阅号、服务号、企业号等)、QQ空间、QQ校园号、APP客户端、今日头条号、企鹅号、网络视频(含网络直播)以及未列入的其他网络与新媒体形态。
第二条 网络与新媒体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第三条 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网络与新媒体管理。校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与新媒体阵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网络与新媒体比较优势,做好思想引领、文化建设、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网络与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以学校名义开设官方网络与新媒体的唯一授权单位。党委宣传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师大”“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CNU”等华中师范大学标识或易被公众认为是华中师范大学标识的名义开设各类网络与新媒体。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华中师范大学下属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设各类网络与新媒体。
二、建设审批制度
第五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等。原则上,每个单位必须建立官方中文网站及官方英文网站(页),并建设至少一个能代表本单位的官方新媒体平台。鼓励职能部门在学校统一的微信企业号平台中提供业务服务,凡在该平台中提供业务服务功能者可视为建设有新媒体平台。
第六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网络与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
1.学校官方网站及官方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及审批,党委宣传部部长为第一责任人。
2.校内各二级单位主办的官方网站及官方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只设立党支部的机关直附属单位,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各二级单位下属单位、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以某项工作业务名义主办的各类网站及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其所属(挂靠)单位负责管理及审批,所属(挂靠)单位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只设立党支部的机关直附属单位,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网络与新媒体的建立实行审批备案制。各单位须在平台上线、开通前3个工作日通过学校一张表服务流程平台中的“网络与新媒体审批备案”流程进行审批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的网络与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开设官方网络与新媒体,应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的规定,使用正确的中英文校名、简称、校徽等学校标识。二级平台应统一以“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师大)+单位正式名称或简称”命名。
第九条 网络与新媒体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一张表服务流程平台中的“网络与新媒体审批备案”流程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条 审批单位须每年对网络与新媒体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舆论导向正确性、信息内容合法合规性、网络与新媒体的安全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运维人员信息准确性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年审不合格的网络与新媒体,审批单位有权责令其关闭网站、注销账号或通过其注册平台关闭该账号。
第十一条 网络与新媒体的实名认证由其建立时的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其中,需要提供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网络与新媒体平台原则上只接受一级平台和二级平台的实名认证申请,由学校办及党委宣传部联合审批。对年审不合格和不遵守管理规定的网络与新媒体,将不同意其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二条 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的监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设自媒体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设的各类自媒体的引导与监管,承担意识形态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自媒体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进行实名认证时,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认证后参照二级平台实行审批备案及年审制。自媒体以二级单位名义进行实名认证时,须经该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认证后参照三级平台实行审批备案及年审制。
第十四条 鼓励未经实名认证的校内自媒体参与学校统一管理,其主要实际运营者所在单位可参照三级平台对该自媒体进行日常监管、审批备案及年审。
三、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建立网络与新媒体内容“先审后发”机制;必须对网络与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政治性、合法性负责,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暴力、淫秽色情的信息;严禁利用网络与新媒体从事编造、传播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严禁发布各类涉密信息;严禁发布有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有损学校声誉的内容;严禁用单位官方网络与新媒体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网络与新媒体不良信息处置机制。网络与新媒体平台如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时,须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停止传输该信息,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报告。必要时,审批单位可授权信息化办公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 建立网络与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网络与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和舆情危机应对时,各网络与新媒体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网络与新媒体内容发布督导机制。党委宣传部不定期对各网络与新媒体的内容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维护不到位、内容更新不及时的单位进行督促,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四、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开办各级各类网站,必须采用学校统一的服务器及网站群管理系统,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基础资源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自行承担网站系统维护、页面设计、内容维护、栏目调整、专题制作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在条件成熟时,推进新媒体平台的统一管理工作,将校内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部署到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管理维护,以提高新媒体平台管理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与新媒体若涉及提供校内业务数据服务,服务器须设在校内,并按规定由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指定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单位官方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员的工作,并规范其上岗、值班、离岗流程。本单位官方网络与新媒体的账户、密码及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管理员统一管理,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密码。管理员离岗时,应做好保密承诺、密码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同时与接任人员做好交接。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与新媒体的安全管理还须严格遵守《华中师范大学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校园网络与新媒体联盟,将各单位官方新媒体账号纳入校园新媒体联盟及校园新媒体排行榜,并为网络与新媒体实际运营者建立微信群或QQ交流群等,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举行新媒体年度评选,并发文对网络与新媒体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定期举行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和大学生网络文化节活动,对师生原创的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单位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宣传思想工作年终考核。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关闭网站、注销账号,停止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本单位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